龍泉驛區洛帶鎮鬆林村,2013年初成都一新型建材廠挖土製磚,挖毀了24名村民的3座祖墳。經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,雙方於2013年1月15日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,建材廠同意於2013年2月5日前支付賠償款3萬元。但協議達成後,被告以各種藉口拒絕履行。村民們將建材廠告上法庭,要求賠償。昨日,成都商報記者獲悉,在龍泉驛法院的調解下,要求建材廠賠償人民調解協議約定的3萬元。
  承辦法官指出,祖墳是後代追憶、祭祀已逝祖先的特定場所,對後人存在著重大的精神寄托。毀人祖墳,侵害了墳墓這種特殊的財產權,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,還侵害了死者近親屬的祭祀權,存在多重的權益損害。一方面,祖墳在民法上屬於構築物,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進行建設,屬於一種特殊的不動產,死者近親屬對之擁有相應的財產權益。另一方面,遺體遺骨作為死者遺存之物,負載了近親屬對死者的哀思,因而是一種特殊的物。根據我國傳統的倫理觀念和長期形成的民間風俗習慣,祭奠既是生者對死者的悼念,也是對生者精神上的一種安慰。對該物的損害,侵犯了死者近親屬的特定身份權益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3條第3款的規定,非法損害遺體、遺骨的,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。3萬元,實際上是對祖墳這一特殊的財產和劉某等24人的精神損害賠償。
  龍泉法 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占
(原標題:挖毀村民祖墳建材廠賠3萬元精神損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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